下水管道安天花板上?鼎城法院:恢复原状!
2024-12-27 17:07:5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江琴 | 点击量:1440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江琴)

买来的毛坯房,刚准备装修,一抬头发现全是下水管道?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擅自安装下水管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李某某系某小区一层商铺业主,张某系该小区二层商铺业主。张某因经营需要,将二层商铺打通划分为若干房间。因各个房间均需安装下水管道,张某在未经李某某允许的情况下,从物业处取得李某某商铺钥匙,将楼板打孔后把下水管道铺设在李某某未装修商铺的天花板处,并将落水管安装在李某某商铺室内。其中,下水管道有8根,距离李某某商铺天花板最高落差有72厘米,另外还安装了固定吊筋24根及高4.9米的落水管一根。

李某某发现后找张某理论,但张某认为其是正常施工行为且经过了开发商、物业的同意,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同意将管道拆除。经社区协调,张某、物业公司都不愿承担责任,最终李某某诉至法院。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李某某购买的一层商铺,为了自身经营便利在李某某室内铺设下水管道,损毁了李某某门面房屋建筑结构及功能的完整性,侵占了李某某所有的商铺专有部分空间,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同时,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商铺的钥匙提供给张某用于装修,且在张某明显存在不合理施工的情形下,未尽到装修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鼎城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拆除在李某某商铺内安装的所有的下水管道,并做好修复及防水工作。张某与物业公司对李某某的损失分别承担60%、40%的赔偿责任。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自己所属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受彼此间强力的约束,必须考虑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其他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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